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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戴永丰与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科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浙甬执民字第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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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永丰。被执行人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陈科技,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科技。戴永丰与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科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0)浙甬商外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科技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戴永丰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经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拍卖,申请执行人戴永丰依法请求参与分配,现拍卖所得款项已经依法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受偿本金396805.64元,余款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鉴于目前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委托代理人石惠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70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剑君审判员:史强审判员:徐京波

书记员:阮秋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