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围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9-6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进军,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宁波围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06.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现行有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准许申请人宁波围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
审判长:莫爱萍审判员:王亚平审判员:张颖璐
代书记员:阮伊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06.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