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与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破申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宋**,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风海,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孔德勇,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夏凌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单位员工。2020年8月26日,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以下简称三岔子林业局)以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地板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桥地板集团进行破产重整。金桥地板集团明确表示无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三岔子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刘风海、孔德勇,金桥地板集团委托代理人张辉参加听证会。本院查明:三岔子林业局提交材料证明其对金桥地板集团享有到期债权24,790万元。金桥地板集团于2002年2月25日经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金桥地板集团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资产总计2,461,214,690.17元(其中,货币资金3,550,627.32元),负债合计2,674,728,925.01元。

受理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对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立新审判员:徐俊审判员:冯曲

书记员: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