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兴军,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人:黄季春,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军,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人:肖建春,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军,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299号。法定代表人:赵泉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兴军、黄季春、肖建春请求撤回对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兴军、黄季春、肖建春撤回其对被申请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判长:邓文莉审判员:陈光辉审判员:黄琦法官助理:梁盼
书记员:张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