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本院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的申请裁定受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2月20日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沪03破46号之一民事裁定,确认《天海防务第一批无争议债权表》记载的第一批债权;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沪03破46号之二民事裁定,确认《天海防务第二批无争议债权表》记载的第二批债权。2020年7月23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天海防务第三批无争议债权表》。
本院查明,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1笔普通债权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确认。管理人对涉及继续履行合同的3笔普通债权进行了审查并予以了确认。管理人将前述已审查确认的债权编制了《天海防务债权表(第三批)》并书面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上海聚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聚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附表《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批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俞秋玮审判员:刘琳审判员:姚磊法官助理:李想
书记员:张蒙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