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柱敏,女,194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大厦一期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182126。法定代表人:邓硕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胜华,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柱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杨柱敏撤回对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唐伟审判员:袁波文审判员:杨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