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8月25日,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实质性财产,与债务人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桦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重庆鸿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瑞迪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鸿凯系企业)系高度关联企业,应合并破产清算,保留债务人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请求本院终结债务人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终结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用颜审判员:句志荣审判员:梅念章法官助理:任英龙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