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张吉宣,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张吉宣因申请执行四川强力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以案件未执行,又系十级伤残,生活困难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吉宣申请执行四川强力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四川强力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张吉宣各项保险待遇34156.56元。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强力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该案暂无法执行,而救助申请人系十级伤残,无固定收入,生活确实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张吉宣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