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至宜,男,生于1967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兰玉明,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哲武,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大竹县一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徐远航,局长。出庭负责人邓科政,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华轩,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至宜与被告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至宜撤回起诉。
审判长:于胜审判员:闫红审判员:李琴
书记员:杨寒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