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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朱弘元与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8)川1702行赔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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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朱弘元,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经商,现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兰玉明,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哲武,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大竹县一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徐远航,局长。出庭负责人邓科政,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华轩,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弘元与被告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弘元撤回起诉。

审判长:于胜审判员:闫红审判员:李琴

书记员:杨寒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