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元益,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渠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渠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李德旭,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杨志育,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雷勇,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原告陈元益与被告渠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元益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红审判员:李琴人民陪审员:鲜崇理
书记员:武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