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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原告陈元益与被告渠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9)川1702行赔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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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陈元益,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渠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渠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李德旭,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杨志育,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雷勇,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原告陈元益与被告渠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元益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红审判员:李琴人民陪审员:鲜崇理

书记员:武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