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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朔州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8)晋09行赔初2号

审理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8-12-28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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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朔州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大运路**侧(荣达汽修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达,朔州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君,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鄯阳街街。法定代表人:庞明明,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郡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朔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朔州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郭俊秀审判员:赵飞审判员:曲攀

书记员:段雪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