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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张成兴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审查决定书

(2017)川1524司救执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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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成兴,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成兴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张成兴依据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成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因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时停产且无财产可采取执行措施,尚未全部执行到位。张成兴之妻王炳瑶患有脑梗塞等多种慢性疾病,儿女均在校就读。张成兴残疾后犯罪现在汉王山监狱服刑,家庭缺乏收入来源,妻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故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成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张成兴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计105967元。判决生效后张成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达成赔偿计划,部分执行款已履行,后因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时停产且无财产可采取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故张成兴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另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成兴残疾后犯罪现在汉王山监狱服刑,其妻王炳瑶患有脑梗塞等多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两名子女均尚在校接受教育,没有收入能力。家庭缺乏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成兴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采取执行措施,尚未完全执行到位。张成兴因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在犯罪入狱后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其妻身患脑梗塞等疾病,子女尚处学龄,家庭经济面临困难。张成兴虽系因犯罪入狱,但其生活困难主要还是由于未能得到有效赔偿导致,为缓解其家庭面临的困难,可以适度采取救助措施。综上所述,依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成兴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