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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徐中成、王兰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决定书

(2017)川0722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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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徐中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救助申请人:王兰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徐中成之妻。

徐中成、王兰芳因申请执行(2016)川0722民初1845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6)川0722执904号],以尚未执行到任何财产造成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徐中成、王兰芳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徐中成、王兰芳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