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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破申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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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申请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教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03366。法定代表人:杜维振,经理。被申请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洪阳镇东洪阳村组织机构代码663402713。法定代表人:尹利峰,经理。经申请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同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6)豫1221执115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16年7月1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工程款234.6686万元、利息以及诉讼费用。因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豫1221执1151号,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明被申请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2018年6月14日,该院作出(2016)豫1221执1151号执行裁定书,以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渑池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以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7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899061元,均未能清偿。

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系被申请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梁森林审判员:汤静侠代理审判员:韩点

书记员:刘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