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东泰织带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石鼓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傅少强,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中山市博爱医用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齐东村村口。法定代表人:苗传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中山市东泰织带厂(以下简称东泰织带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中山市博爱医用电子厂(以下简称博爱电子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对博爱电子厂进行破产清算。收到申请后,本院依法进行听证审查,并通知了苗传中、中山市西区经济发展总公司(西区经总公司)、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区办事处)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申请人东泰织带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西区经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钊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威、西区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岗涛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博爱电子厂、法定代表人苗传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博爱电子厂登记成立于1990年2月8日,企业类型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为88万元,登记的出资者和主管部门均为西区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苗传中,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6年6月1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东泰织带厂是博爱电子厂的债权人。1998年,东泰织带厂以博爱电子厂为被告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1998)中经初字第240号,案由:无效借贷合同纠纷】,请求判令博爱电子厂向其返还资金582000元及利息。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8年8月26日作出(1998)中经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博爱电子厂向东泰织带厂返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元。判决生效后,博爱电子厂未履行判决义务,东泰织带厂遂于1999年1月11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山市人民法院查明博爱电子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00年11月9日作出(2000)中执字第624号民事裁定,中止了(1998)中经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博爱电子厂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博爱电子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且已经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故申请人东泰织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东泰织带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博爱医用电子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丁向娜审判员:陶香琴审判员:黄小玲
书记员:王姿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