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广晟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破申144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8-12-27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人: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大院(自编4)#**。法定代表人:孙文山。委托代理人:付丽红。被申请人:广东广晟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路中成路**大院自编(1)****v> 法定代表人:张磊。2018年12月3日,申请人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集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东广晟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矿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7536624478,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路中成路**大院自编(1)****,法定代表人是张磊,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处于在营(开业)状态,经营范围是工矿工程建筑;煤炭开采;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防水及消防工程施工,机电安装;销售:煤炭、燃料油、石油制品、矿产品、建筑材料、水泥、矿山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劳保用品、五金交电、钢材;矿山机械设备租赁;矿产品加工;企业营销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采矿咨询,选矿咨询。

据广晟集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广晟集团与矿业公司自2009年以来存在业务来往,后因上级单位对贸易业务进行整顿,矿业公司停业至今,尚欠广晟集团款项人民币柒佰叁拾陆万柒仟壹佰捌拾肆元柒角伍分(¥7,367,184.75元),至今未偿还。截至2018年9月30日,矿业公司资产合计12,702,631.83元,负债合计11,111,654.7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590,977.04元。矿业公司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僵尸企业”范畴。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矿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广晟集团向本院提出对矿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对广东广晟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冬梅审判员:苏喜平审判员:丘杰

书记员:罗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

RELATED DOCUMENTS

同类文书

优先关联同案由、同法院、同年度或同审理程序的本站已发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