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标杰,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广州运昌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苏黑妹。申请人郑标杰以被申请人广州运昌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昌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运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郑标杰为证明其与运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交了(2000年)东法经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2001)东法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2014)粤广广州第211610号公证书、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置换协议、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债权资产包转让合同、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郑标杰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应的债权资产转让确认书。根据(2000年)东法经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运昌公司(原名为广州穗和拍卖行)对该案被告应向该案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穗丰支行(后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信支行)偿还9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调解书并未说明上述债务基于何事实或行为产生。根据(2001)东法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7日受理了执行2000东法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商业银行区庄支行。郑标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且郑标杰并非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根据郑标杰提交的债权转让材料,因编号为96年穗保借字第96090号13的主债权合同而产生的706140.20元债权最后转让给了郑标杰,并且整个转让过程均已经公告。上述债权转让的协议材料中显示,上述转让的债权的诉讼状态为“诉讼结案中止执行”,但是并无相关执行文书予以证明。被申请人运昌公司对申请人郑标杰提出的申请有异议,认为其与郑标杰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运昌公司并非债务人。委托代理人:田铸钢,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倩荧,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标杰并非其所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主张对被申请人运昌公司享有债权,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亦未能证明其受让的债权就是其所举证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在运昌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不予确认。郑标杰提交的三份债权资产转让协议以及相应的公告,在运昌公司对其债务人身份有异议的情况下,相关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未经诉讼确认,并不能证明郑标杰对运昌公司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因此,郑标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申请运昌公司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郑标杰申请对运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郑标杰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宁建文审判员:张妍审判员:曲卫东
书记员:杨超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