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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布矿玲、苏瑞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破申21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8-12-27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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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布矿玲,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苏瑞玲,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吴玉芳,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黄华保,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施建五,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蔡县。上列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布矿玲,身份信息同上。被申请人:中山南一时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同胜大街三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9190056。法定代表人:梁文南,总经理。

申请人布矿玲、苏瑞玲、吴玉芳、黄华保、施建五于2018年10月31日以被申请人中山南一时尚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南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收到申请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布矿玲(同时是申请人苏瑞玲、吴玉芳、黄华保、施建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南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文南到庭参加了听证。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南一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中山市冠中天时尚服装有限公司、梁文南,法定代表人为梁文南,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服装。中山市冠中天时尚服装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梁文南。南一公司已于2018年7月16日停止经营。

布矿玲、苏瑞玲、吴玉芳、黄华保、施建五是南一公司的职工债权人。2018年7月24日,布矿玲等103名劳动者与南一公司经中山市坦洲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南一公司向布矿玲等103人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工资合共1314819.84元。后布矿玲等103人向本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粤2071民特1186-1288号民事裁定,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后南一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布矿玲等72人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一公司已通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按应发工资73.56%的比例发放了103名员工工资(含布矿玲等72人)合共983259.23元。本院查封了南一公司厂内的财产,因有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故暂未处理。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公安车管部门及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南一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8年12月27日,本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执行到位的涉及南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87件,涉及执行标的共1343482.54元[含布矿玲等72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案72件(涉及标的259535元)、周绍斌等14人劳动争议案14件(涉及标的252644.42元)、江阴市宝元针织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件(涉及标的831303.12元)]。本院在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南一公司厂内的财产(第三人对该部分财产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除此以外均未发现南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南一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南一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且已经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南一公司亦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申请人布矿玲、苏瑞玲、吴玉芳、黄华保、施建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布矿玲、苏瑞玲、吴玉芳、黄华保、施建五对被申请人中山南一时尚服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丁向娜审判员:陶香琴审判员:黄小玲

书记员:梁心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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