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海台燕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四路,营业执照企合粤南总副字第000621号。法定代表人:邓任新。委托代理人:闫克红,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源,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康乾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67号,注册号440682000513344。法定代表人:何成焯。委托代理人:梁晓玲,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辉,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南海台燕机床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康乾机床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依法召集双方听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破产清算申请均无异议,并表示其已停产且已安置职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被申请人所确认但未能得到清偿,被申请人亦明确其缺乏清偿能力,现有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并提供《资产负债表》予以佐证,被申请人已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且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务人广东康乾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南海台燕机床有限公司对广东康乾机床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二、由本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广东康乾机床有限公司。债务人广东康乾机床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植少佳审判员:黄馨栗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吴少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