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木财,男,汉族,1956年5月19日出生,住汕尾市区。委托代理人:黄胜钊(黄木财儿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区。被申请人: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澳门街。法定代表人:黄少占,经理。申请人黄木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黄木财于2018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木财在本院审查期间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黄木财撤回对被申请人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黄立靖审判员:曾广文审判员:朱小惠法官助理:陈朝敏
书记员:施辉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