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内。法定代表人张百锋。被申请人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外路** 法定代表人王琨。申请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务公司)以被申请人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达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防务公司系被申请人天达公司债权人,(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人民币107,779,858.04元的债权,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债务,申请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后,债权至今未获清偿。被申请人天达公司系2006年7月6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经营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56年7月5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700万元,天达公司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及翁清贵,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7.92%,翁清贵持股12.08%。被申请人天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资产负债表》载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达公司资产总计人民币91,000,415.05元,负债合计人民币643,013,047.0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人民币-552,012,632.01元。被申请人天达公司现有职工26名。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达公司系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昆明市辖区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故申请人防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达公司破产清算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的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并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已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时,根据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资产负债表》,被申请人所有者权益合计为人民币-552,012,632.01元,已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故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褚晓云审判员:白皓审判员:吴娴
书记员:董欣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