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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张粉霞、闫虎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破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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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粉霞,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申请人:闫虎让,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被申请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振兴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侯晓宇,总经理。执行申请人张粉霞、闫虎让分别以被申请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该公司破产,并申请执行法院将涉及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将上述执行案件向本院移送破产审查。执行申请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破产审查后,亦向该院申请将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0月18日在灵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主营低压电器开关、电器元件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故停业。张粉霞、闫虎让、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主体分别与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并经过诉讼后,持生效裁判文书向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未果后,执行申请人张粉霞、闫虎让分别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并同意执行法院将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法院经审查发现,截至目前,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情况为:1、包括该院在内,正在执行被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有75件(灵宝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有65件),涉及执行标的4634.04万元(尚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2、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欠17名员工养老保险金26.77万元;3、其他债权人24家,涉及标的3432.7933万元,以上合计8093.6033万元。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地面附着物、生产设备、原料、库存产品等资产先后被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灵宝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6)豫1282执799号等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并履行了送达程序,向本院移送了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经过征询程序,作为被执行人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中的两位执行申请人明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又经过内部决定程序形成执转破移送决定并履行了送达程序;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灵宝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梁森林审判员:李娟代理审判员:韩点

书记员:刘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