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余建丰与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4破申129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12-28
地区
瓯海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人:余建丰,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福州路宏展物流中心(B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4000054130。法定代表人:潘方彬。申请人余建丰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依法公告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福州路宏展物流中心(B14),注册资本50万元,投资人潘方彬、黄文艳,潘方彬出资35元,占70%,黄文艳出资15元,占30%,法定代表人为潘方彬。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温瓯三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149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5年1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余建丰申请将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进入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余建丰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夏旭丽

代书记员:郑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RELATED DOCUMENTS

同类文书

优先关联同案由、同法院、同年度或同审理程序的本站已发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