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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与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4破申99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10-18
地区
瓯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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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3781W。负责人:李喆琦。委托代理人:林旭锋,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经发路**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9087893F。法定代表人:徐康银。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以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通知,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金70万元,投资人徐康银(出资比例51%,出资金额35.7万元)、黄震宇(出资比例49%,出资金额34.3万元),注册地为,注册地为温州瓯海梧田街道经发路**人提供的材料反映,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对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偿还的借款2379115元及利息承担最高保证金额为87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以与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要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温瓯执民字第113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未向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偿付款项。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郑拓

书记员:黄千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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