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朝国,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申请人: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戈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49037120E。法定代表人:吴世芳。申请人邓朝国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朝国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邓朝国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顺意胶板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员:郑拓
书记员:黄千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