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贝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1幢815室。法定代表人:王伙兵,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句茅路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10月31日,南京贝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塔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大酒店)已停止经营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通知贝塔公司补充材料,并依法通知了美嘉大酒店。美嘉大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17年12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苏11破申1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贝塔公司对美嘉大酒店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美嘉大酒店住所地为江苏省句容市句茅路17公里处。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对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房地产)破产清算一案。美嘉大酒店与美嘉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美嘉大酒店现作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众多。此外,还涉及一些老年群体为在句容茅山安享晚年向美嘉房地产及美嘉大酒店购买了养老公寓和大酒店居住卡,但至今没有拿到房产,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在处理涉群体事件时需要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为方便资产处理、人员安置及社会稳定,本案交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且已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戴晓东审判员:葛荣贵代理审判员:季晖
书记员:袁则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