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朱方路**。法定代表人:卜忠炳,该公司总经理。2019年4月17日,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苏11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市润州区辖区内。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苏11破申1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该案指定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为方便资产处理、人员安置及稳定维护,本案交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且已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戴晓东审判员:丁奕帆审判员:季晖
书记员:袁则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