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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破申18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12-18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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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号空港产业园科技商务中心B1栋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

2019年11月19日,经被执行人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2019)苏02执259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就广州奥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9)82号裁决书项下债务一案,将被执行人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移送重整审查。

本院查明: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经原无锡市新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号空港产业园科技商务中心B1栋三楼。据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30日账面反映,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合计180538420.77元,负债合计87063730.77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3474690元。然而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107894494.6元,其他应收款14282773.13元,预付账款23663268.04元;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元;固定资产24320190.8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3297178.7元,难以变现偿债。货币资金仅1222515.5元,存货仅858000元,偿债缺口巨大。据此,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9年10月21日,本院出具(2019)苏02执2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在无锡地区涉案较多且金额较大,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9)8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重整申请符合受理条件。重整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原无锡市新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概括授权以及重整案件由债务人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级别管辖规则,本案移交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案移交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陆晓燕审判员:沈君审判员:龚甜

书记员:姜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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