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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王珊珊、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破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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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珊珊,女,汉族,1992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叶春(系王珊珊的姨夫),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石牌大道**。法定代表人:朱英明,该公司总经理。2018年1月25日,王珊珊以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闳达电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闳达电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通知了闳达电气公司,闳达电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朱英明、闳达电气公司、乘风建筑公司应共同偿还王珊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院执行局在执行该民事调解书时查明闳达电气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闳达电气公司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闳达电气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在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根据王珊珊提供的皖诚财审字(2016)第320号闳达电气公司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4年9月30日,该公司资产为39259198.32元,负债为41140898.11元,累计亏损1881699.79元。

本院认为:王珊珊作为闳达电气公司的债权人,具备申请人资格。闳达电气公司在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位于本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闳达电气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破产主体适格。闳达电气公司未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王珊珊要求对闳达电气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王珊珊对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柏萍审判员:杨再松审判员:查世庆

书记员:吴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