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1003287334C。法定代表人:郭劭忠,镇长。被申请人: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6881627049。法定代表人:张满安,总经理。2018年6月4日,申请人东流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门业)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3328481.8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明辉门业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6月7日通知了债务人明辉门业。明辉门业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明辉门业拥有50万套生产线,设备投资达6000万元,虽然公司近几年来经营出现困境,负债达4000万元,但是现在在逐步好转,相信公司会通过企业自救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本院查明:截止2018年5月4日,明辉门业欠东流镇人民政府房屋租金及垫付工资款合计3328481.80元。另查明,债务人明辉门业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多起,执行标的为24451111.52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明辉门业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明辉门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工业园区,在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债务总计达27779593.32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有管辖权;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明辉门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该公司负债近2800万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其举证不能证明公司有清偿能力,故明辉门业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东流镇人民政府对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高贵伟审判员:何继华审判员:周玉雪
书记员:汪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