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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周松柏、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9破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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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松柏,男,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高笋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577573540P法定代表人:钟世荣。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周松柏以被申请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下称惠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还债。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向惠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世荣书面送达了通知书。惠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且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故申请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周松柏的破产申请。并向本院提交高笋乡农贸市场商铺住房面积明细表和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债权人及债权金额统计表显示,目前在建的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项目建筑总面积为:24361.98平米,价值:58061888.00元,被申请人认可的对外债务总计为:45910612.73元。本院查明:申请人周松柏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1625号判决书确认享有对被申请人惠民公司的工程款6540191.83元及利息和加固产生的损失277500元。申请人周松柏又于2017年12月20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沐川县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惠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7)川1129执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申请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475.00万元。经营范围:市场经营管理(以上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惠民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型企业法人,系本案债务人,该公司住所地在乐山市沐川县境内,经乐山市沐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登记,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周松柏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享有对被申请人惠民公司的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而被申请人惠民公司并未按期偿还债务,故周松柏具备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被申请人虽然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且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但其主张在建的惠民农贸市场项目价值58061888.00元,仅为其个人预估没有经过合法审计评估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该项目并未验收完成,不具备市场流通的条件,其资产价值并不能确定,故对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不予采纳。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1625号判决书》、《沐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9执258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周松柏对被申请人沐川县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劲松审判员:肖霞审判员:杨甲华

书记员:吴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