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江泽钧与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破申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江泽钧,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江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泽钧以被申请人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差欠其借款本金799.99万元、诉讼费3.39万元,龙翔公司明确表示无力清偿,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龙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书面通知龙翔公司。龙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3年2月5日,龙翔公司向江泽钧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江涌为借款提供担保,因龙翔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江泽钧于2014年1月诉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京口法院)。该案经京口法院调解,龙翔公司承诺于2014年2月10日前归还江泽钧借款本金799.99万元,江涌对龙翔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3.39万元由龙翔公司、江涌共同负担。2016年2月22日,江泽钧向京口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龙翔公司、江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京口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江泽钧为龙翔公司的合法债权人,龙翔公司为破产适格主体。现龙翔公司有多笔到期债权不能及时清偿,且缺乏清偿能力,江泽钧要求对龙翔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泽钧对镇江龙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敏审判员:李建华代理审判员:壮蓓

书记员:韦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