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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7

朱钦文诉梁平县政府、梁平县国土房管局行政赔偿二审裁定书

(2017)渝行赔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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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钦文,男,生于1963年6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蒲继承,县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圣全,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宁春,镇长。

朱钦文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赔初18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系朱钦文认为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行政程序违法,而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因朱钦文诉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县曲水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行政程序违法一案,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朱钦文的起诉。该案上诉后,本院也作出(2017)渝行终151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故朱钦文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也应依法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朱钦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勇审判员:吴永铭审判员:刘佳佳

书记员:李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