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治国,男,1949年8月8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865872-0。法定代表人祁美文,县长。委托代理人刘超,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书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治国因请求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赔初1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谭治国基于请求确认县政府征收国有土地行为无效的行政诉讼案而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该行政诉讼案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县政府并无征收谭治国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驳回谭治国的起诉,故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亦无事实根据,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谭治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永铭审判员:许勇审判员:刘佳佳
书记员:陈晓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