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剑,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农民,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55655401N。法定代表人:毛义贵。因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薛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被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重整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于2016年5月3日向申请人借款18万元、于2016年11月19日向申请人借款22万元,共计借款60万元,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为15计算利息,均未约定偿还期限。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收无结果,遂申请至本院。2017年8月1日,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并限被申请人在七日内对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重整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没有异议。被申请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
受理申请人薛剑申请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蒋兴平审判员:何凌云代理审判员:申雪
书记员:徐思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