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马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81586349B,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冉在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海,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江华,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406R,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高和平,局长。出庭负责人李天举,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海灵,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马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都县水利局水利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重庆马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重庆马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马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芸人民陪审员:韩泺频人民陪审员:胡群英
书记员:张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