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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李艺勇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闽05行赔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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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李艺勇,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许忠辉、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法定代表人吴洪池,区长。委托代理人吴自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罗云漳,镇长。委托代理人蔡清良、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艺勇请求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艺勇以其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艺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艺勇撤回起诉。

审判长:庄希文审判员:杨钊胜人民陪审员:邱有潘

书记员:翁伯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