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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张元、何益梅等与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川1302行赔初19号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7-12-27
地区
顺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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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元,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何益梅,女,汉族,1976年8月7日生,南充市顺庆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楼。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蒲洪冰,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德成,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楼。法定代表人:杨长久,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锡兵(特别授权),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川,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杨周平,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新屏,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法定代表人:贾晓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丽萍,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毛丹,女,汉族,1984年7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第三人姚志恒,女,汉族,1977年4月1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何益梅与被告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罗川、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毛丹、姚志恒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赔偿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赔偿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赔偿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元、何益梅撤回赔偿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旸人民陪审员:吉效民人民陪审员:傅晓海

书记员:何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