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启钧,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告武穴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夏学明,局长。
原告周启钧以被告武穴市公安局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武穴市公安局赔偿其损失,本院当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启钧的起诉不属行政审判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和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启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少亮人民陪审员:钟喜红人民陪审员:刘玲珍
书记员:龚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