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凌波,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2日,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邓文渊,四川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文,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楼。法定代表人杨长久,职务代局长。委托代理人:袁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庞波鸿,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7日,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波与被告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庞波鸿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赔偿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赔偿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凌波撤回赔偿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旸人民陪审员:李振国人民陪审员:姜强
书记员:何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