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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田保民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豫02行赔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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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起诉人田保民等896人。诉讼代表人田保民,男,汉族,1943年12月31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梁苑路**院**楼**。身份证号:4102021943********。诉讼代表人崔莉,女,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住开封市龙亭区诉讼代表人王照,男,汉族,1943年8月9日出生,住,住开封市鼓楼区诉讼代表人张玉华,女,回族,1958年7月7日出生,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诉讼代表人安红增,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起诉人田保民等896人起诉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判令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拒收本案896名原告《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向全体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全体原告因被告违法行政所受直接经济损失36799.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案涉的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系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侦查,现正在侦办中。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故田保民等896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田保民等896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莎莎审判员:姬凯审判员:樊利双

书记员:马韶彬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