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安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万丰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惠英,总经理。被申请人: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卓越路**厂房A。法定代表人:陈坤鹏,董事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安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洪涛人民陪审员:张水金人民陪审员:余春媛法官助理:蒋必果
书记员:王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