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林立强、湛江春晖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破申4号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12-26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人:林立强,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申请人:湛江春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xxx。被申请人:湛江市华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xxx 根据申请人林立强的书面申请,2017年8月18日,本院执行局将申请执行人林立强与被执行人湛江春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湛江市华鹰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移送本院破产审查。由于移送部门在移送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等规定移送相关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书面通知其补充材料,但其至今未予补充。

根据《关于对林立强与湛江春晖置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华鹰有限公司等人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移送破产的审查报告》,上述两被申请人目前仅有湛江市华鹰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商住南区春晖学校内图书馆及体育馆两处房地产,且暂时无法评估拍卖;在该移送执行案件中两被申请人执行立案标的为10409621.45元及利息。此外未提供有关被申请人资产负债的具体情况。根据以上资料,本院无法查明被申请人湛江春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湛江市华鹰有限公司各自的资产负债情况,无法认定该两家公司是否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破产原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所规定的移送条件。且在同一宗案件中移送两家企业破产审查亦不符合“一企业一移送”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林立强对湛江春晖置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华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杰审判员:王凤云审判员:唐文飞

书记员:黄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