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兴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KWONGHINGWEAVINGDYEING&PRINTINGFTY.LIMITED)。住所: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650-652号益大工业大厦706室。法定代表人:蔡慧雅,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嘉欣,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龙潮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8235X3。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贝纳,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兴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KWONGHINGWEAVINGDYEING&PRINTINGFTY.LIMITED)(以下简称广兴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纺集团)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9日通知被申请人湛纺集团,湛纺集团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驳回广兴公司的申请。2019年10月17日,本院组织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到庭听证,申请人广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嘉欣、被申请人湛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陈贝纳到场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湛纺集团进行破产清算。事实和理由: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出口退税款,经申请人提起诉讼,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湛开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退税款2568560.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0394元。后被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1日作出(2011)湛中法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后因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申请人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湛开法执字第77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至今仍无法清偿其对申请人的债务,应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据此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湛纺集团提出异议称:1、湛纺集团系湛江市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并经湛江市人民政府确认,承担着对市属企业乃至整个湛江地区纺织行业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行政职能,湛纺集团如被破产,势必对湛江纺织行业、属下企业、职工安置等问题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湛纺集团是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8年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6年12月17日,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颁发的“湛办发【1996】45号”《关于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通知》文件,进一步强调、明确湛纺集团承担主管湛江棉纺厂、广湛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广城印染有限公司、湛江联纺针织企业有限公司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行政职能。除上述企业外,湛纺集团实际管理的还有湛江振威针织染总厂、湛江中雅织布有限公司、湛江康联毛巾有限公司等多个企业。同时,湛纺集团作为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在管理广度上,实则承担着整个湛江地区纺织行业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行政职能。由此,湛纺集团与一般企业并不相同,负有政府确定的行政职能。异议人若被破产清算,将直接导致湛纺集团所承担的企业、行业管理职能失效,造成下属企业、湛江纺织行业的管理缺位,下属企业、湛江纺织行业将群龙无首,严重影响企业、行业的正常运作。现湛纺集团在册职工44人,在职职工21人、离退休职工23人;湛纺集团属下的湛江棉纺厂在册职工581人,在职职工169人、离退休职工412人;湛江振威针织染总厂在册职工132人,在职职工12人、离退休职工120人,上述在册职工共计757名职工,在职职工202人、离退休职工555人。因此,湛纺集团若被破产清算,如何妥善安置其及下属公司757名职工的问题,则是法院院及市政府需要慎重处理解决问题,甚至是优先解决的问题。否则若贸然让湛纺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势必会引起所属被管理企业、纺织行业的运营、管理混乱,更可能因此导致职工的情绪失稳,甚至引起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广兴公司提交的破产申请证据,不足于达到证实湛纺集团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广兴公司申请湛纺集团破产清算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实湛纺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需要提供证据证实湛纺集团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现广兴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实湛纺集团不能清偿广兴公司的到期债务,尚不能证实异议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广兴公司申请湛纺集团破产清算,但是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湛纺集团已经满足企业法人破产的要求,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综上所述,一方面湛纺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并承担着下属企业、湛江市整个纺织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非单纯的营利性机构,湛纺集团的破产将涉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更替、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另一方面广兴公司提交证据尚未能证实异议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明标准。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广兴公司对湛纺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湛纺集团庭后提交其所拥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4-6号、赤坎区海萍街1号、南方路29号3幢第一层、康顺路36号102房、霞赤一路6号1幢、第3幢等房产作为证据。上述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及轮后查封。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广兴公司与湛纺集团之间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0)湛开法民初第9号民事判决如下:一、湛纺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退税款2568560.44元给广兴公司;二、驳回广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湛纺集团不服,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湛中法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兴公司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调查查明湛纺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1)湛开法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湛纺集团在听证过程中对该判决及裁定的事实无异议。另查,湛纺集团成立于1988年6月21日,企业类型属于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壹亿壹仟叁佰零玖万元,其住所地位于湛江市××区,工商登记机构为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湛纺集团提供多处房产证据,本院已送达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质证意见,但申请人至今没有提供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湛纺集团的住所地位于湛江市××区,工商登记机关为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申请人广兴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湛纺集团享有到期债权且尚未得到清偿,但同时,湛纺集团亦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达到破产条件,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湛纺集团有房产被法院查封或轮后查封,尚未达到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在本案中无法认定湛纺集团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故本院对广兴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广兴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KWONGHINGWEAVINGDYEING&PRINTINGFTY.LIMITED)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翔青审判员:陈红审判员:王丽萍
书记员:陈泽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