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伍海生。2019年4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0年12月28日,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核查,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总额为53379941.50元,资不抵债总额-53379941.50元,严重资不抵债。故请求本院宣告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破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终结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又因其无财产可供分配,依法应裁定终结其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破产;二、终结广东湛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吴培球审判员:陈翔青审判员:孙杰法官助理:黄明莹
书记员:林东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