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破申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破产程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管理区。备案号:粤莞登记内备字【2016】第1600395921号。负责人:徐殿岭。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管理区。组织机构代码为28181875-6。法定代表人:徐殿岭。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摩天公司清算组)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摩天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东莞市虎门金帆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出资350万元,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公司)出资650万设立,金帆公司、华冶公司都是国有独资企业,摩天公司也是国有独资企业。因摩天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华冶公司、金帆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开始对摩天公司进行自行清算。2016年6月7日,完成了摩天公司清算组的备案,并于2016年6月在《东莞日报》及《南方日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清算过程中,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2017]京会兴审字第07090115号审计报告,认定摩天公司的资产为8544255.84元,负债为45303493.17元。摩天公司清算组认为摩天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向本院申请对摩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要求摩天公司清算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摩天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证据,但摩天公司清算组至今未能提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本案被申请人摩天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无疑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摩天公司清算组未能向本院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摩天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本案被申请人摩天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无疑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摩天公司清算组未能向本院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摩天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旭审判员:吴振滨人民陪审员:陈胜光

书记员:方雄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