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方敏,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易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欧诺提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沙埔头长源路街**,营业执照号为44190000133524。法定代表人:赵杰。委托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杰,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荣华,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方敏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方敏撤回申请。
审判长:杨粤欣审判员:梁虹人民陪审员:张跃铭
书记员:杜秋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