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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7)粤清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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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伟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邝建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通过申请对惠城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来解决回迁安置、回迁户产权办理等历史遗留问题,但上述内容并不属于清算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鉴于惠城公司目前尚有回迁安置、产权办证等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未解决,惠城公司尚不宜通过强制清算程序退出市场。综上,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费汉定审判员:王庆审判员:熊忭

书记员:黎云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