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欣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法定代表人:王德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宁市华扬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一西路**翠湖新城******房法定代表人:闭回林。申请人引入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婷,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申请人申请人广西欣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南宁市华扬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被南宁市江南区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申请人债权得不到偿付,故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申请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西欣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市华扬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方扬慧审判员:陈惠云审判员:李华思
书记员:谢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